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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取得 商号权的取得,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有三种取得方式: —是通过使用取得商号权,即使用在先原则;二是通过注册取得商号权,即注册在先原则;三是折衷原则,即以注册在先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辅。 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商亊主体必须将商号登记注册才能享有商号权,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名称须经过核准登记,未经核准整记的名称不准使用。对于合伙企业的字号(商号)是否须经梭准登记,未做规定。这应理解为,我国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对法人企业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对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使用的商号实行自愿注册。为了规范管理应制定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和非企业商事主体名称的商业登记法,把有关企业及企业名称权取得等内容全部规定于其中,以便为不同的商事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识产权教程》中对商号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了下列论述: 如果商号或者企业名称具有识别性,其使用即受保护,不管是吉注册。如果不具有识别性,在其经使用而产生识别性之后,就可以受到保护。 这里的识别性是措,消费大众承认该名称是特定的商业来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 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 分。 这条规定了巴黎联盟成员国保护商号的义务,但并未指明给予哪些类型的保护以及如何予以保护。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要求企业法人的名称须经过核准登记的规定,意味着我国对外国商号的保护水平髙于对本国商号的保护水平,对这种情况^予改变。许多国家规定对商号必须进行保护,而不需要经过申请或者登记。对商号权一般适用保护商号的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公司法或者商法进行保护。作为一般原则,对商号权的保护主要是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是否使消费者对企业或者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混淆,有关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看关规定,在我国受保护的企业名称都是经过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并且都是具有区别性的。①因此,这 些企业名称原则上都是受保护的。我国对企业名称的基本保护方式是授予其专用权,禁止他人冒用。 OD《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箝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q 166域名权和商号权法律保护研究2,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圉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 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凡使用 中国 、 中华 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企业名称的登记程序是: (1) 申请。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一并核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 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2) 审核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予以审査,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业被撖销未满3年的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③企业因前两条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加以确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傲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做出裁决。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其名称属需经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应按以下程序办理:CD企业向登记主管«1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材料:企业申请报告,说明企业使用申报名称的理由和企业基本情况,巳登记注册的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其他有关的文件、材料。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査,同意使用申请企业名称的,应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申报材料如下=本局审査的意见;企业申报的文件、材料。③按照上述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收到省、自洽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核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办理该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并予以公吿;同时填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一份一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收到《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后,对已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予以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名称将不予保护。 (3)争议的解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3,商号权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和选定,作了严格的规定。 C1)商号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O)厂商必须或者可以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企业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执行。 ② 企业法人的名称必须登记,未登记的,不得使用。 ③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如果允许企业法人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则容易产生欺诈行为。 ④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⑤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厲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⑥ 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中國 、 中华 或者冠以 国际 字词: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是在企业名称中便用 总 字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的分支机构;二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多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 分公司 、 分厂 、 分店',等字词, 并标明诙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位,但其行为与其所从屑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2)商号不得使用以下几个名称- (D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家组织名称;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以全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以数字组成的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骟或者误解的;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 中国 、 中华 等字样的名称。 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 联营 或者 联合 字样。 4.商号权的使用和转让 U)商号权的使用。商号权人享有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名称的权利,有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损害其商号权的权利。商号权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商号权人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企业名称须经核准登记才能使用,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应按规定的要求使用企业名称;企业使用未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或擅自变更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欽;企业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的,按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处理;对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令人误以为是他人营业的企业名称。依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在核准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没有登记而使用的,法律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商号权只在核准范围内有效,是一种相对的专有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商号权的企业名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禁止 撩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的行为。如前所述, 由于企业名称是由商号(或者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所组成。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禁止的行为仅限于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也即对他人企业名称全部使用而不是部分便用(如只使用商号)。这种保护范围是狭窄的,应将具有典型的区别意义的商号纳入保护范围。禁止他人使用商号权人的企业名称,应是商号权人的真实的名称。如果使用虚构的企业名称,则属于虚假表示或者虚假宣传的问题,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内容。对法律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中的 擅自 的含义,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只要经过名称所有人许可使用,不管是否履行了法定许可程序,都不构成揎自使用。另一种理解是,只有经过合法许可的,才不构成揎自使用,即使征得名称所有人许可但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仍然构成擅自使用。 企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名称许可他人便用而仍然保留企业名称权,甚至自己本身仍然使用该企业名称,属于出租企业名称,不但许可方需要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承担行政责任,被许可方也应当构成擅自使用,即未依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并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揎自转让企业名称的,受让方对该名称的使用亦应当构成擅自使用。 (2)商号权的转让。企业名称的转Lh是指将企业名称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不再拥有和使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一都分一并转让 ;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r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 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其第26条第(3)项规定: 搜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DO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飲 。 企业名称的转让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企业名称转让实行书面合同转让原则,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第二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但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自己的转让名称。但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转让的权利范围、主体范围、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如转让人在转让企业名称后须承担企业禁止义务;受让人继续使用转让人企业名称时,对转让人因营业面产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除非受让人在转让营业后即时将不继承债务的意见进行登记或向第三者通知)、无效转让的处理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5*商号权的效力及行使范围 (1)商号权的效力。首先,商号经过登记后,取得商号权的企业,有排斥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号经营同类业务的效力。其效力具体有:一是使用的排他力。在规定的区域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 名。如果重名,商号权人可以请求禁止其使用。二是登记的排他力。已经登记的商号,他人在同一区域,为了同一营业,就不能再用同一商号进行登记。三是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排他力。已经登记的商号, 他人使用同一类或类似商号的,可以推定这种行为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行为。被指控者必须提出没有这种目的的证据,否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四是争议上的排他力。商号相同, 而发生争议时,按申谞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具体地说,两个以上市 场主体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号,,HB 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厲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市场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向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商号,由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厲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市场主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因巳登记注册的商号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我国市场主体的商号与外国市场主体(商人)的商号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跌管理局依据我国締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处理。各国立法对于商号的排他效力一般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判断商号的排他效力,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商号相互雷同,即相同或近似。认定商号是否雷同,是以社会一般见解是否在交易上造成他人误解为标准。二是必须是同一行业,如果不是同一行业,不得徘斥使用。其次,商号经过登记后,取得商号权的企业的权剁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即具有救济效力。也就是说被侵权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取得补偿。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救济方法。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在同一区域、同一类营业,发生使用他人巳登记的商号的行为,商号权人有权请求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同时请求賠偿损失,这就是救济效力。 (2)商号权的行使范田。商号权的行使范围是指可垄断使用商号的地域范围D商标无论在哪一级工商局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在国际有关机构注册躭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但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6条的规定,对企业名称以及所含的商号 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并只能在 登记主管机关辖区 内享有商号权,即在县、省一级登记的,只能分别在所登记的县或省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才能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商号权。而且,申请登记者对于登记机关的级别,没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商号行便的地域范围是由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决定的。 商号权的法侓保护173 6.对商号权的立法保护 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釆取的立法方式也不同,许多©家通过民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保护商号的法律制度,有的国家对商号专门制定法规、条例进行保护,所以形成不同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号权的国际保护。商号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起源于1883 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将商号与商标、发明专利、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并列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明确提出了保护商号的最低限度要求,规定商号应在联盟一切成员国受到保护,无论是否申请或注册,也无论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各成员国对一切非法带有在该国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或商号的商品,应在其进人该国时予以扣押;各成员国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商号提出保护等。这说明,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不要求企业名称在该国或在其他国家申请和注册, 尤其不要求企业名称在原属国申请和注册。公约第9条第1敫及第10条第3项还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作了规定。但公约 对如何保护企业名称未作详细规定,成员国可依专门立法,或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通过其他手段規定这种保护。 1%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其中第6项就有 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自1980年6月3日起,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16条明确规定:, 对本公约不得做任何保留。 因此,诙公约所列举的形式应当是^员国必须认可和接受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进行保护。对企业名称权的侵权主要表现在欺骟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之给予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之后,另一个涉及商号保护的国际组织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商标、商号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规定: 第三者在后来使用该商标,不论是作为商号使用,还是作为商品商标、脲务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并且类似商号或商标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即视为非法。 该文件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一步阐明,商号保护的意义是使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不受混淆行为、损害商誉行为的侵害,并加大了对商号的保护力度,使带有良好名声的商号可获得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①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包含 创造性成果权 、 识别性标记权 两大类,商号权即属于识别性标记权。我国学者认为,商标权、商号权、产地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是和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资信权并列的一类经营性标志权。 (2)日本对商号的保护。日本适用一般民商法对商号权进行保护。理由是,企业名称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因而可以受到民商法的调整。特别是企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密不可分, 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商法,尤其是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的任务。因而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商业登记法都可以对企业名称进行调整。 在曰本,无论已登记的商号,还是未登记的商号均受法律保护。商号在其具有识别功能时,可以按照商标注册的规定予以保护。保护商号主要有下列两种途径:一是未登记的商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该法保护未登记的商号是以驰名为条件,即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其知名并被认为属于识别企业的标志时,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无需注册,但前提是有证据表明他人使用该商标并因而引起损害。有些学者批评这种要求过于严格,但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司名称尚未达到 众所周知 的程度,商标法不得阻止第三人将商号注册为商标。此后,法院在另外的案件中遵循该案确立的规则,即后成立的公司采用了先或立的公司相同的名称(商 0李颖袷,知识产权法[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258¬号),由于原吿的商号并非众所周知,以及原告的经营未受到损害, 法院拒绝发布禁令。二是通过商法典保护商号。日本商法典对商号之间的冲突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例如,商法典第19条规定: 商号登记的效力在同一市镇内,不得因经营同一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 第20条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同一或类似商号,CD 已登记商号者,对于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便用同一或类似商号的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使用诙商号。但是,这种请求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I)在同一市镇内,因经营同一营业而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字号者, 推定其为以不正当竞争而使用者。 第21条规定: 使人误认的商 号,①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目的,使用使人误认为他人营业的商号。②对违反前款规定使用商号者,因其使用而有利益受损之虡者,可以请求其停止使用。但是,这种请求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 第22条规定: 对不正当使用商号者的制裁,对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使用第20条第2款的商号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条第1 款规定者,亦同。 但是,由于对商号的保护必须要求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即要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受保护之前必须是知名的。显然,商法典的保护也是不充分的。从字面规定来看,如果两个企业性质不同,商法典并不禁止两家公司在同一城市、城镇或者村庄使用相同的商号。 (3)英S对商号的保护。在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人们使用自己的名称进行交往,不受坊碍。成立公司必级向主管当局注册,主管当局对新组成公司的名称几乎不作任何审查。在因名称相似而产生的争议中,主管当局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由当事人在法庭上解决分歧。提起诉讼以新组成的公司开始营业,没有使用的名称不话能构成对公众的欺骗。如果名称中使用通用词语,但名称有部分差别,即便公众中某些成员可能误解,也不构成侵权。法院一般综合各种因素,如被吿选择名称的动机是什么、是否有意进行欺骗、措辞本身是否具有第二含义、各个经营者的性质及其经营方式来判断是否是侵 权行为。 (4)美国对商号的保护。美国认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对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是工业产权法的重要內容,而且,企业名称权又是与商标权最相邻的一种权利。所以将商标和商号视为体现于信誉形式的有特色的商业符号,对于商号的保护适用商标法。美 不过,美国法律对商号的保护因各州制定法和普通法的不同而可能不同,伹规定通过不正当竞争诉讼是保护商号的基本途径。 四、商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根据法学理论,权利有一定的边界范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是权利人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权利主体的权利效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即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权利,或者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 构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均是基于同一客体;二是同一客体产生的多项知识产权属于不同的主体;三是各项权利的产生都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不是权利冲突,而是侵权行为关系。商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主麥有: 1,商号权与域名枚的冲突 (1)商号与域名的关系 域名的识别功能在于自用域名代码,自用域名代码是域名之 域眼 。商业域名中发挥商业标识作用、蕴含商业价值的是自用域名代码,所以,商业域名的商业价值和区别特征关键在于自用域名代码。企业名称的构造组成中,藉以区别与识别的关键因素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域名与企业名称在其识别功能的关键因素体现上,形似而神合,曲异而工同,企业名称的区别特征聚焦于其商号(字号)之上,而域名的区别特征同样聚焦在其自用域名代码上。 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一功能与商号(企业名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品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企业名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 名,故立法上对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时调整和规范,否则,势必影响到既有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域名纠纷几乎都发生在 .、 Com, xx IR级或者二级企业的类别域名之下,域名抢注纠纷中大多数是抢先将他人的商标,^其是驰名商标,或者是将他人的商号(字号)及企业名称,尤其是驰名商号(宇号)抢注登记为域名。企业多是采用本企业的商标、商号等标示显著特征的商业标识名称来注册其域名。企业名称权需要依法申请登记并经有关工商管理机构核准后取得。 (2)商号权与城名冲突的表现 域名已经是人们几经改进、精心设计的 以容易为人所识别井记忆,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中特定人的形象相联系的普通语言文字为符号,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组合,以此作为每一个网络的核心机器的名称 。①域名可以包含企业名称的 商号 ,即裤名中可以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商号、姓名等为连接点。伹以下儿种情况不属 (D 陶#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20. 于受法律强保护的连接点:CD企业或其他机构名称的缩写;②企业或其他机构所从事的行业;CD企业或其他机构拥有的商标、商号的一部分等。以这些连接点命名的域名,就不能对抗建立在驰名商标、知名商号和域名之上的权利。商号权(企业名称)与域名的冲突主要表 现为:O)域名拥有者的域名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同。从注册或者登 记的时间先后上讲,一般而言,往往是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域名注册在后。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域名注册人恶意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抢注域名或域名注册人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注册域名而偶然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同。例如,长城饭店使用 Changch^g 注册域名,而长城计算机公司的商号也为 长城 。②如果域名持有人注册时将企业商号作为连接点注册为域名,那么就使得域名与商号发生冲突。如 张小泉 商号持有人在先注册了 张小泉 域名。当出现该连接点的域名与商号雷同时,在先注册的域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③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他自己无合法连接点。这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进行抢注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域名注册人企图将消费者从商号的注意力转移到自己网页或其他在线脲务上;域名持有人专为阻止他人将商号、姓名用于域名而进行的注册等。对明知或应知的认定,主要根据商号的影响覆盡面是否包括域名注册者的经营所在地及是否属于一般经营者的知识范围。对域名抢注者的主观故意,有关权利人实在难以举证的,法院可以根 据使用商号时的投人情况个案推定。(3)¾½持有人注册域名时聽实不知或应当不知他人的商号存在而注册了该域名的行为。对这种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而综合认定:一是注册该域名时确实不知道该商号。即商号、域名的权利人没有在涉嫌侵权人所在地进行广吿或产品销售或其他服务行为。因此,该域名即便是知名域名、商号,但由于在涉嫌侵权人所在地没有影响力,所以,不覦推断出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号或域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是注册域名供自已实际使用。三是从注册人的网页或实际使用的情况判断,域名持有人无意从在先的商号中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对商号 商号权的法侓保护179 持有人的间接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诉求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被吿域名使用行为已经对商号等进行诋毁造成损害的,对商誉、名香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支持,这里关键看域名使用是否具有恶意或不当。作为商号等的权利人未及时在域名领域通过注册的办法来保护自已的权益本身存在一定过失,所以,注册不当一般应免除域名持有人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 (3)对商号权与域名权冲突的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侓制度并未直接和明文规定保护域名权。我国对商业域名的法律保护是基于现行的对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等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商业域名视为传统的商业标识,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等的载体,只是保护 寄生 在商业域名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上的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 WIPO、ICANN、《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优先保护驰名商标的 域名排他程序 ,都没有拟制出新的 域名权 ,而仅是停留在现有的商业标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础之上。商业域名只是传统商业标识(商标、商号等)的 网络版本 ,商业域名上 寄生 的是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驰名商标权、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及商号)。 域名登记注册程序只是对网络地址标识的,理规范,并不因之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受到域名注册规范约束的商业域名所寓含的传统商业标识,如果屑于普通非注册商标之类的标识,则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厲于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号)之类的知识产权权利化了的商业标识,则受到相应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在商业域名上的这些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相互之间产生权利沖突,也完全按照现有的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制规范进行调整,这并未因商业域名的形式而有所改变。在商业域名上初始使用—个商业标识,臀如某企业使用了一个既非自己企业名称(商号)、又非自己商标名称的新英文词(无论是有涵义还是无涵义)作为自用域名代码注册登记了自已的商业域名,那么,这可以视同为该企业在商业域名的形式下首先使用了这一个文字性非注册商标。当前商业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为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的 延伸''和 映射 ,现行知识产权规制保护的是寓含在商业域名形式之下的传统商业标识知识产权及其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益。 对于域名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如果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提供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这一规定解决了域名注册人在不拥有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其域名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冲突,但没有解决域名注册人同时拥有相同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冲突。一些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作为抢注域名的行为本身并没有侵犯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有的则认为应当根据域名注册人注册以后的行为表现或者他人的商标驰名与否确定抢注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对此,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只能期待立法者尽快作出回答。①